近日,教育部出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從堅持思想引領、規(guī)范參與招生、把關學位論文質量、構建和諧師生關系等8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稖蕜t》一出臺,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網(wǎng)友拍手稱快,也有一些網(wǎng)友謹慎樂觀,認為《準則》出臺畢竟只是畫起了紅線,這與根治導師失德失范行為之間還有一段距離。
近年來,教育主管部門密集下發(fā)一系列政策文件,規(guī)范高校教師道德及行為,然而效果似并不盡如人意,各種失德失范個案仍不時闖入大眾視野。當然,失德失范的導師畢竟是“極少數(shù)”,但讓人困惑的是,“極少數(shù)”不合規(guī)范的行為何以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是現(xiàn)行的師德行為規(guī)范尚存法律真空。我國現(xiàn)行的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教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中均有一些相關規(guī)定,但較為零散也不盡詳細,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制度就教師出現(xiàn)失德失范的情況后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學生相關權利難以構成一種法益。教師如果輕度違反師德,法律大概率難以作出響應;若重度違反師德,則必須找到某種法定利益損害,才能得到法律救濟,這使得個別作出失德失范行為的研究生導師付出的違法成本十分有限。
二是高校評價機制“失偏頗”,導師選聘有時失之于寬。近年來,高校研究生大量擴招,研究生數(shù)量劇增導致導師需求量大增。當前我國在高等教育發(fā)展戰(zhàn)略中,對高校之間實施的是差異化、層級化的政策支持和資源分配方式,對高校整體發(fā)展則實施以科研加教學導向,尤其強調科研學術的激勵政策和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高校自然將自身發(fā)展的重心放在教師的科研學術水平的提高上,而對于師德具體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缺乏足夠的耐心和動力。因此,高校在選聘導師時,對學歷、專業(yè)、職稱的要求極為重視,從未或很少考核選聘導師的師德師風是否達標;對新選聘入職后的導師也很少進行有關師德方面的系統(tǒng)培訓,不利于提高教師整體師德認知水平。
三是過程管理走過場,懲處失之于軟。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是研究生導師師德建設和監(jiān)管的主要機構,承擔研究生導師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然而,事實上,個別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很少對研究生導師進行系統(tǒng)的師德建設,很多是走過場。更有甚者,當導師牽涉失德失范事件后,將維護學校和地方聲譽當作主要目標,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僥幸心理,多進行消極應對和處理,為失德失范開了“后門”,從某種程度上架空了相關懲處規(guī)定。
《準則》的出臺,是我們凝聚共識、進一步加強導師行為規(guī)范的一個契機。這次如何讓《準則》不再落“空”,真正讓“十不得”成為研究生導師不得逾越的紅線?筆者認為,首要的是以法立德,增強師德的強制性、可責性和可訴性。采取師德制度化、法治化舉措,促進師德的固化,在現(xiàn)有相關的教育和教師法律規(guī)范中增設具有明確制裁導師失德失范行為的法條,增強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師德相關法規(guī)的力度,讓相關法律條款活起來。
此外,改革現(xiàn)有對高校的評價方式和激勵制度,建立“重師德”的評價和激勵機制,似可考慮將研究生導師的師德建設情況作為評選“雙一流”大學和“雙一流”學科考核的重要指標,以評價倒逼各高校在導師選聘、學校管理、學科建設、評優(yōu)晉職等過程中將師德納入首要關注點。同時,注重過程監(jiān)督和違規(guī)必懲的嚴肅性。扎緊制度籠子,建立導師行為邊界,避免其出現(xiàn)權力“真空”。采取“零障礙”導師失德失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獲取掌握導師心理和行為動態(tài),發(fā)現(xiàn)“苗頭”及時提醒并糾正,防患于未然。探索建立導師“征信”制度,將師德情況一并納入其個人征信管理系統(tǒng),一旦失德失范,就拉進信用“黑名單”,讓“十不得”成為導師學生關系的新轉折點。
標簽: 導師學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