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法治副校長制度,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將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該辦法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觀政策,統籌指導地方開展法治副校長有關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關于適用范圍,該辦法主要調整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法治副校長的聘任與管理。該辦法進一步明確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的保護學生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參與安全管理、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指導依法治理等職責,充分發揮各派出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專業能力和特長。

聘任機制方面,該辦法明確了法治副校長在政治、業務、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機關根據條件擇優選派。其中規定,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聘任計劃,建立法治副校長人員庫并動態調整;要求每所中小學校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并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

法治副校長充分履職,需派出機關和任職學校給予充分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派出機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長在任職學校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鼓勵、支持其履職盡責。該辦法還特別規定,派出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為在偏遠農村地區、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任職的法治副校長給予食宿、交通等補助。另一方面,學校要按照該辦法規定為法治副校長履職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法治副校長,要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記者 吳金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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