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30多年,如今兩個養女出嫁,與養父的關系日漸惡化。日前,按照魏某某的請求,法院解除了其與李某某、張某某的收養關系,但李某某、張某某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中,魏某某與妻子婚后未生育兒女。經夫妻協商,兩人分別在1978年、1983年收養了大女兒李某某與小女兒張某某。

其間,魏某某與妻子將李某某、張某某視如己出,照顧她們生活直至她們出嫁。2004年,魏某某的妻子因病去世,魏某某便獨自生活。

隨著年齡的增加,魏某某的身體狀況日漸變差,他認為李某某與張某某卻對他照顧不周。同時,由于其他家庭矛盾,導致父女關系惡化。

無奈之下,魏某某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兩個養女的收養關系,并要求其支付他在撫養、教育上的花費共10萬元。

經過調查,辦案法官確認,魏某某對李某某、張某某的收養發生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正式施行之前,且未辦理收養手續。

這一收養關系該如何認定?辦案法官表示,魏某某這一情況屬于事實收養,“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而以養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的情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過相關意見,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為拯救原、被告之間幾十年的親情,辦案法官多次組織調解,希望雙方能夠相互包容。但魏某某與李某某、張某某彼此都不愿再相認。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解除雙方收養關系,但李某某、張某某仍需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每人每月需向魏某某支付生活費800元。

(記者 張廉)

標簽: 收養關系 贍養義務 收養手續 養父母與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