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條例》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首次確立“雙罰制”,除處罰違法企業外,還將對單位違法情形下的個人給予罰款處罰,最高可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罰款,最嚴謹標準也首次被正式寫進法律條款。
增設“處罰到人制度”
記者了解到,時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安全具體問題提出了明確監管舉措,并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簽說明書、廣告等管理做出了規定。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落實將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最嚴格監管和最嚴謹標準,在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加工過程、銷售、貯存、運輸、消費等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都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夯實企業責任,加大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
其中,《條例》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增設“處罰到人制度”,關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對存在故意違法等嚴重違法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罰款。
同時,細化屬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為執法中的法律適用提供明確指引,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從重從嚴處罰。
此外,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實施信用聯合懲戒,來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銜接機制、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條例從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規定:
一是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定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有必要的,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其進行自查、依法實施食品召回。
二是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對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三是允許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該標準,以方便企業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范圍,規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應當備案。
《條例》最嚴之處還在于,首次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進口食品流入國內市場。
對虛假宣傳補充規定
目前食品虛假宣傳問題時有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并帶來食品安全隱患。針對食品虛假宣傳行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礎上進行了補充規定。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二是明確非保健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作用。
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組織和個人擅自發布未取得我國資質認定的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違法者最高可以處100萬元罰款。(勞動報記者 陸燕婷)
標簽: 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