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實體經濟的源頭活水。在積極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的當下,加強對企業的金融支持、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是重要的一方面。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三個案例均屬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個罪名。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這三個案例對各級檢察機關解決金融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突出問題、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指導作用,對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范非法金融活動能力、提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近年來涉眾型金融犯罪持續高發,發布指導性案例有重要意義
最高檢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分別是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以及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三個案例分別體現了檢察機關指控與證明金融犯罪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意義各有側重,但對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都具有參照適用的價值。
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眾型金融犯罪尤為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增加。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別上升40.5%和50.7%;起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別上升50.13%和52.24%。
此外,資本市場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新修訂的證券法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總的數量不多,但涉案金額大,影響廣泛,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健康環境,侵害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此,最高檢選擇了具有代表意義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個罪名發布指導性案例,對于依法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金融業務專業性強,金融犯罪的迷惑和偽裝給辦案帶來很大難度
2018年,最高檢對內設機構進行改革,設立第四檢察廳專門負責經濟犯罪檢察工作,此后各地檢察機關也都設立了經濟犯罪檢察專門機構,加大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力度。各地檢察機關突出辦案重點,嚴肅懲治各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跨區域金融犯罪案件,對重大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掛牌督辦,不斷加大懲治力度。
但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金融業務專業性強,金融犯罪在復雜的金融活動之外還設置了許多的迷惑和偽裝,給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帶來很大難度。“首先是對新金融現象的認識問題,表現為對金融現象和犯罪的偽裝認識不清,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其實是沒有準確把握運用法律認識復雜社會現象、判斷罪與非罪的基本方法,影響對金融活動性質的正確判斷。”鄭新儉說,比如,在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辯稱其線上平臺是正常的P2P業務,不是吸收公眾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許可牌照,“但實際上,單位和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準,以高息回報為誘餌,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并控制、支配,均屬于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緊扣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面臨的重點難點和爭議點,既解決了爭議問題,又規范辦案程序;既宣揚辦案理念,又反映辦案過程;既說明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又體現辦案的具體工作策略,具有很強的典型意義和指導意義。”鄭新儉說。
疫情防控期金融法律政策有其特殊性,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
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緊迫感,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適應的經濟社會運行秩序,積極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門也印發《關于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為穩定市場人心、提振市場信心、促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
對此,鄭新儉表示,檢察機關將堅持嚴厲打擊和精準保障、依法辦案和防范風險相結合,認真履行檢察職責,加強協作配合,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最高檢要求,對于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實施非法集資、騙取貸款、金融詐騙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和金融機構利益的犯罪,檢察機關要依法及時從嚴懲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秩序。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要準確把握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對于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不規避還款義務、也未占有揮霍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個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問題,協同有關部門或引導相關主體綜合運用政策指引、風險防控、行政監管、民事訴訟等手段妥善處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此外,對于在維持正常經營的融資過程中涉及犯罪的企業,檢察機關應依法慎重使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快辦理案件進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減少各方面的經濟損失。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依法從寬處理。
標簽: 最高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