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王鑫 方大豐

讀者來信


(資料圖)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織造廠工作有十來年了。廠里自始至終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我購買社保。我在老家自己購買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020年時,我因為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治療,結果被診斷為“宮頸惡性腫瘤”。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病情有所緩解。住院治療總共花了14.2萬元。報銷過程中我得知,在這筆治療費用中,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是9.3萬元,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能報其中的7.6萬元。

因為廠里不給我買社保,導致我能報銷的比例比較低,自己要承擔的部分比較多。我想問的是,廠里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不能要求廠里按照職工醫保的報銷額度,幫我支付醫療費損失1.7萬元?

湖南 小楊

為您釋疑

小楊您好!

根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之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23條第1款“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之規定,織造廠未為您購買社保,理應承擔您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用人單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后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具體到您本身,根據您工作地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數額9.3萬元來計算,您已經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了其中的7.6萬元,織造廠應彌補賠償您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剩余損失1.7萬元。

若廠里不同意,您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帥

標簽: 用人單位 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