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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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主要針對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勞動者,但由于現實中突發疾病與工作之間的因果聯系難以確定,讓這一領域較易產生爭議。我們來看下面這起案例。

羅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職工。2021年8月30日上午,羅某在工作過程中向生產部門主管表示其腸胃不適,后繼續工作,并于同日晚上20:01分打卡下班。

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羅某突發疾病,經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死亡時間為8月31日5時12分。經醫院診斷,羅某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羅某所在單位向人保局提交了認定羅某為工傷的申請。人保局經審查作出決定:對羅某突發心源性猝死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羅某的妻子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某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出現身體不適,到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符合48小時的時限,現有證據不能否認羅某凌晨死亡和工作崗位上出現身體不適的關聯性,故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行政審判庭法官助理王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表述可知,該條包含的死亡情形為兩種,一種為當場死亡,一種為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中經搶救無效死亡還包含“48小時內”這一限定條件。在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羅某在上班期間發生了身體不適,但羅某并未在發現不適后緊急就醫,而是堅持工作,并在下班后回家,于家中突發心源性猝死。因此,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未緊急就醫并在下班后猝死的,能否適用上述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未經過系統醫學學習的人很難在發病初期準確判斷其所患病癥的嚴重程度。且每個人對疾病的耐受程度不一,對于一些疾病的初期癥狀,有的人可能覺得并不嚴重,因此往往沒有選擇就醫。

“法不應強人所難”,我們不能期待普通職工能夠對自己所患的疾病作出專業判斷,更不能因為職工個人對疾病的錯誤判斷而導致其喪失認定工傷的資格。這與常理不符,亦有悖于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設立初衷。基于上述意見,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監制 宋澎 蘭海燕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張偉杰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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