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什么證件?

1、新生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和復印件;

2、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3、結婚證或生育服務證;

4、加蓋公章的病歷首頁、分娩記錄;

5、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

6、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證明的補辦地點是在哪?

1、出生證明的補辦地點一般是原簽發機構,如果原簽發機構已經不具備發證的能力,可以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辦。帶好補辦所需要的身份證、戶口本之類的證件材料,如果材料無誤的,會及時為申請人發放新的出生證明。

2、法律依據:《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應向原簽發機構提出;原簽發機構助產技術服務資質被取消的,向所在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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