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圍繞疫情期間能否要求房東減租免租,不少讀者提出法律咨詢。
例如,在廣東東莞的打工者林女士詢問:我在東莞某工廠上班,在廠子附近租了房子居住。春節假期我一直在東莞。近期看到了網上有人轉發的“免租”新聞,想咨詢:受疫情影響,能否讓房東減免2月份的房屋租金?
在東莞開理發店的個體戶王女士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王女士提出:現在因為疫情的緣故,導致店里客流減少,經營比較困難,自己能向房東要求減免租金嗎?
本期“法問”邀請廣東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律師鐘偉杰作出解答。
為您釋疑
疫情影響下,個人租賃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承租方能否要求房東減租或免租?除非雙方合同有明確約定,原則上不可以,但仍然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特殊情況可以減免。
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對于日常居住的房屋,無論疫情是否發生,春節期間均不會影響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發生后,對于短期的遲延復工、延長春節假期,也不會造成大部分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
例如,林女士一直居住在房屋中,未受太大影響。因此,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不能強制要求房東減免房租。但是,承租人可以與房東協商,征求房東的意見,友好協商能否延長交租時間。
對于經營性房屋租賃,承租方能否要求減租或免租呢?實踐中,參考“非典”時期的判決,既有支持減租免租的案例,也有不支持減租免租的案例。對于受災影響不大的行業,例如快遞、外賣等行業,幾乎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主張減免理據不足。但是,對于受災影響嚴重的承租人,在疫情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無法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免責事由,主張減免租金。
例如餐飲、電影院等密集場所,在疫情期間,無法正常營業,足以達到“無法實現租賃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正常利用房屋,可以主張適當減免租金。至于最終減免的數額,需要結合個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租賃合作需要誠信履行,互惠共贏。有能力的愛心房東愿意減免,心懷大愛,值得褒獎。對于難以減免的,應當換位思考,房東也可能面臨著經濟壓力,不應一味進行道德綁架。在疫情面前,更需要多一分理解寬容。
廣東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律師 鐘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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