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陽某房地產營銷公司員工小崔因未參加同事生日宴被罰甚至開除引起廣泛關注。小崔表示自己十分冤枉,而當事經理表示,不這樣做下次再有人過生日誰都不會來。并且經理表示并沒有真的罰款,只是警示。
公司為過生日的員工組織生日宴,組織大家聚在一起,這本身無可厚非,已經成為很多企業給員工的常規福利,也確實有助于增加員工的歸屬感。但是,對沒有參加同事生日宴的員工,給予罰款處罰,這樣的操作實在是太過荒唐,公司的手伸得太長,管得太寬,是一種畸形的、病態的“企業文化”。從法律角度說,員工沒有參加同事生日宴被罰,屬于違法行為,公司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要不要參加同事的生日宴屬于個人私事,是私人交際,并不是工作的一部分,更不是工作職責。即便公司以規章制度形式要求員工參加同事生日宴,在法律上也屬于違法的規章制度,員工不僅不必遵守,而且可以要求企業修改。《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事實上,員工的歸屬感不是靠強制員工參加同事生日宴吃出來的,更不是靠罰款罰出來的,而是要靠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人性化管理和健康良性的企業文化營造出來的,強制要求員工參加同事的生日宴,還是趁早散了吧。
標簽: 員工的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