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日報記者 陳耿 通訊員 吳鐘樸

“禁白日賊子喊誘盜物,入室拿著者,罰錢五千文……”今年清明節期間,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大群村的村民在村子后方的坡地上,發現了一塊清代同治九年(1870年)所立的“奉官示禁”石碑。據海口市博物館工作人員現場勘察,碑上文字基本可以辨認,內容包括禁止入室盜竊等8個方面。


(資料圖)

其實,海南民間還有不少古代官府禁碑和鄉規民約等碑刻遺存,透過這些碑文內容,可以了解當時當地的社會治理、民風民情等歷史信息。有意思的是,這些碑文大多趨向口語化,似乎是為了讓民眾容易讀懂、聽懂。

社會約束功能

“以憑拿究,決不稍微寬貸”

或立于田頭路邊,或倒在荒野山坡,或被陳列展館,海南現存的清代以來的官府禁碑和鄉規民約碑記,形式各異,盡顯滄桑,但憑借一方頑石,默默地記錄了海南島一些散落的文化痕跡,讓后人可在其字里行間尋找那些日漸遠去的故事。

根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海南發現的禁約碑刻至少有15塊,它們分布在各市縣,碑上文字除少數因風雨侵蝕變得模糊外,多數清晰可辨。

“官府禁碑”是由官府下令勒石發布的,屬官方制定的文件,因此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鄉規民約”一般有“奉官(道、府、縣)示禁(諭)”“奉官給示”等名稱,從這些名稱可以看出,它們雖屬民間行為,但必須由官府批準方可立碑,因此可以說是官方意志的延續,是與官府保持一致的。

已故海南鄉土作家王俞春曾總結“禁約文化”的一些歷史功用。

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大群村的“奉官示禁”碑。陳耿 攝

首先,古代禁約對維護當時地方的社會治安,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其次,禁約條文是根據當地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由民眾和民眾代表呈報官府后批立的,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和意愿,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再次,禁約采取勒石立碑的方式諭示,長期廣而告之,使老百姓知法守法,有利于提高民眾守法的自覺性;此外,禁約對研究海南古代的歷史人文、生產生活、社會治安、民風民情和風俗習慣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在海口府城南面1公里處的丁村,有2塊完整的古碑,一塊是立于清嘉慶六年(1801年)的“奉縣示禁”碑,另一塊是光緒十一年(1885年)仲秋所立的“重修約亭碑”。

“奉縣示禁”碑的主要內容是當時一位姓鄭的瓊山知縣,根據丁村冼性才等村民的呈請,勒碑嚴禁爛匪游手棍徒擾害地方,擄掠田園,占毀籬界,縱畜殘害田業等行為;警告鄰近鄉村有上述行為之徒,必須遵守示禁條例,若被丁村人指名投訴,縣里將“以憑拿究,決不稍微寬貸”;碑的左邊落款有丁村冼、陳、鐘、周、潘、王、張、吳、黎等各姓224名父老的姓名。

時隔80余年后所立的“重修約亭碑”,則從根本上說明了重修的原因:“……在使一方之善良,有所觀感以為善,而少年子弟之不軌者,必有所觸目,有約束而不致于為非……”

文昌龍樓山海村的“奉諭示禁”碑。陳耿 攝

記錄社情民風

“陰地不如心地好”

在府城南部潭社村前的路邊,也樹有一塊清代咸豐五年(1855年)所刻的“奉縣示禁”碑,由當時的瓊山知縣李維崇批立,內容有禁止私售鴉片、禁止竊采蓮子盜挖蓮藕、禁止在潭中捕魚撈草、禁止白天在井邊裸浴等11條禁例。

緊靠該碑的右邊,有另一塊“奉官示禁”碑,它們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立碑時間是民國十一年(1922年)九月十六日。

據一些上年紀的村民回憶,潭社村民風淳樸,歷史上申請立碑的目的是制止附近一些不良分子的騷擾,如經常有人勾結村里的個別年輕人,到村里吸食鴉片、盜竊耕牛、偷采蓮藕等,影響到大家伙的正常生活,也敗壞村子的名聲,對年輕一代娶妻嫁女十分不利。

類似的還有文昌龍樓鎮山海村等14個村莊聯名請立的“奉諭示禁”碑,該碑立于清咸豐七年(1857年),內容涉及家庭財產、六畜、農作物和林木的保護,對盜竊者的處罰和對揭發者的獎賞都有明確的規定,可謂有根有據,獎罰分明。

重讀古代官府禁碑和鄉規民約,可以發現碑文中透露出豐富的文化信息,海南島歷史上的社情民風似乎歷歷在目,這又正是正史和方志里所沒有或無法一一記載的。

文昌市孔廟大院內有一塊禁碑,由于長年受風雨侵蝕,字跡正日益模糊。

該碑全文近700字,這是目前所發現的海南禁碑中篇幅最長的一塊,碑額為“署文昌縣正堂曉諭勒石示禁”,立碑時間是清咸豐八年(1858年)九月。

碑文寫到,文昌歷史上民間官司中十有八九與墳山有關,原因是一些迷信的人輕信風水先生的說法,只要是聽說風水好的地方,便千方百計去圖謀,據為己有,引起不少民間糾紛和訴訟。

鑒于此風惡劣,碑文對百姓進行了教誨:“地乃水、火、風凝結而成,外象藏風避水,內穴無水無風,即謂之‘風水’?即可稱‘吉壤’?非別有風水果能朝葬夕發也。況諺云:陰地不如心地好……”

因此,該碑嚴禁毀人墳冢,滅人碑記等行為,否則一經告定,嚴懲不貸。

海口府城潭社村外的禁碑。陳耿 攝

彰顯人文情懷

“嚴禁私采亞玉山”

昌江黎族自治縣的石碌鐵礦,品質之優,亞洲聞名,該礦還伴生有鈷、銅、鎳、金等礦產資源。早在明代,就有人盜采石碌嶺上的銅礦。據《昌化縣志》記載,崇禎二年(1629年),知縣張三光趕走礦盜,嚴禁私采亞玉山(即石碌嶺)。

清代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代理昌化知縣李玉章在今石碌鎮西郊的水頭村立了一塊石碑,嚴禁私采礦山。目前,此碑尚立于水頭村,但碑額右上角已缺,僅村左上角一殘缺的“碑”字,當地人不知道它原來的名稱,一般都稱之為“禁采石碌”碑。碑文共120字,除個別字因風雨剝蝕而殘缺外,基本意思尚可領會。

昌化縣為什么要禁采石碌礦山?《昌化縣志》沒有說明,倒是清末瓊州人士陳獻榮在《瓊崖》一書中認為有兩個原因:其一,“因山崩壓斃土人多人,官廳遂勒石嚴禁私挖”;其二,私人采挖,“獲利甚厚”,是為朝廷所絕對不允許的。

由此可見,古人就有不讓國有資產(礦產資源)流失的意識,且保護礦山免遭私采,首先便是保護當地百姓的人身安全,是頗具人文關懷的做法。

澄邁縣金江鎮大拉村有一塊始立于光緒六年(1880年)的“奉官示禁”石碑,碑上的8條禁約,有3條明確“禁刀斧不得入山砍”“禁盜砍蘆林竹木”“禁不得盜割竹筍”,足見當地向來就有環保意識,注重生態平衡。

監督輿論功能

“勒碑禁免,不得加派”

在海口羊山腹地永興鎮境內,有個長流不涸的“玉龍泉”,泉水匯流成湖,湖邊有座“龍廟”,龍廟即歷史上的“石湖書院”,明代瓊山進士鄭廷鵠曾在此讀書著述。

在石湖書院的橫廊里,堆放著不少古代石碑,其中一塊為“奉縣給示”碑,所立時間為清代嘉慶三年(1798年)十二月。它曾對官府起到監督和提醒的作用,使當地百姓三度免征差役。

原來,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永興、石山一帶的百姓推舉8名代表向“瓊山縣正堂”提出申請,稱當地已有人在府衙充當“吹手、仵作、石匠”等徭役,鑒于“王政之仁,役此免彼”,希望官府免除后來加派的“泥水小工、稻草、荊棘、饔羊”等役,以減輕老百姓的負擔。這一申請得到了批準,并“勒碑禁免,不得加派。在案”。

后來,由于年久,禁令松弛,乾隆十七年(1752年)官府又發票征取“泥水小工、稻草、荊棘、饔羊”等徭役,于是,當地百姓聯名抄碑,呈請府憲查禁,又得到了批準。

嘉慶三年,以前的勒碑雖然還在,但禁令已經再次松弛,且記錄在案的文件開始漫漶難辨,加上新任的書吏、差役不知以往的免役禁令,因此又重新征調“泥水小工、稻草、荊棘、饔羊”等差役。

于是,永興、石山等地百姓再次上書要求減免,得到恩準后,又重刻石碑,以便日后監督和提醒在官府當差的人,若有差役無端混派,老百姓有權到縣里投訴,提請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保護通商貿易

“安行旅而敬刁風”

此外,還有一些禁碑是為保護沿海通商貿易而設立。

清代道光年間,文昌縣船戶韓泰益等人的船只遭風擱淺在海南島東北部海域,遭到當地一些刁民敲詐勒索。而據瓊州府的在案記錄,在此一帶,只要有船只擱淺,一些奸徒不但扣下船只搶奪財寶,甚至拆毀船只,迫使客商停留住宿,然后再趁機對他們進行訛詐,稍不隨意就持刀動斧,不許客船修整,還有人干脆拆船卸貨。更甚的是,碰到客船上有水手病故或落水身亡,一些村民便前去爭相認尸,搜索死者身上的錢財,其情形令人痛恨。

為了“安行旅而敬刁風”,針對上述惡俗,瓊州知府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下令禁止這些行為,并在鋪前墟上立“奉府示諭”碑警醒沿海村民漁戶,“遇有船只或遭風漂泊,經遇沙擱淺,沿海村民漁戶等人不許集眾成群,以救護為名乘危搶奪,指稱寄往田業桑園,借故訛詐……”

禁令最后明確:“自示之后,嘗有不遵,或被查拿,或經被害之人呈告,必照乘危搶奪之創,加重究辦。”瓊州府的這一禁令,有力地保護了文昌沿海一帶的通商貿易,也有力地打擊了當地的歪風邪氣和一些不法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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