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年來,短視頻APP異常火爆,且具備準入門檻低、身份隱蔽性高、發布信息快、輿論影響力較大等特點。因此,不少人希望利用信息傳播的輿論效應,推動事件向有益于自己的方向發展,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某業主因對所在小區服務不滿,多次向相關部門投訴,并在業主微信群、短視頻平臺個人賬號發布小區所屬地產公司的負面內容及惡意評論,造成該公司法人名譽權受損,相關責任應如何界定?近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例。
【案情回顧】
劉某系煙臺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小區的一期住戶,因對該公司處理其房屋漏雨問題的舉措不滿,自2022年1月起,劉某多次以該小區房屋質量不合格、辦不出房產證、套取國家棚戶區改造資金等理由向多個政府機關投訴,使用侮辱、謾罵、詛咒式語言在業主微信群、短視頻平臺個人賬號發布該公司建設的小區消防未通過驗收、房屋質量不合格等視頻信息,并對該公司法人發表大量貶損性、侮辱性語言。因劉某的短視頻平臺賬號、所在微信群點擊量較大,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該公司要求劉某刪除其不實言論并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審理過程】
經法院查證,劉某反映的房屋漏水問題確實存在。此外,該公司由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的部分地產項目已建設完成并交付業主入住,另有部分項目處于正常施工狀態,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劉某在網絡上發表的該公司項目缺少手續、綜合驗收不合格、無法辦理房產證等均為不實言論。
法院認為,劉某的言論引發較多網友圍觀評論,多人受其引導,稱不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屋。該公司為取證花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2萬元。被告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對該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判決劉某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名譽權損失費4萬元及其他費用2萬元。后劉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在網上發表言論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凡是發表貶損性言論、評論,都有可能構成侵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微信群、短視頻平臺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廣的特點,利用自媒體發表的一切言論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進行廣泛傳播。而企業法人的名譽權關乎其聲譽,是其重要的無形資產,對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具有重大影響。公民在微信群、自媒體平臺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包括法人)的言論,造成法人社會評價降低、遭受經濟損失等損害結果,行為人應承擔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責任。
法官提醒,網絡技術進步和自媒體平臺的興起進一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但是應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實現自身需求及目的,而非通過在網絡發表具有過分煽動性、侮辱性的不實言論、以詆毀企業名譽的方式迫使法人作出某種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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