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違反法律規定(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員工向公司請假回老家尋找失蹤女兒被拒絕,在請假申請未獲批的情況下回老家,等找到女兒返崗后卻被解雇。該案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后,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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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楊某入職某公司任食堂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1月28日,楊某接到家中電話,得知自己14歲的女兒在放學后沒有回家,不知所蹤。楊某連忙拜托親戚朋友幫忙尋找,幾天之后,女兒仍杳無音訊。

2021年2月1日,楊某向公司說明了情況,并申請休假回老家尋找女兒。公司以廚房人員緊張為由,遲遲沒有批準其申請。楊某又繼續工作了3天。

2021年2月4日,楊某女兒仍然沒有被找到。楊某只得離崗回家尋找女兒。在親友的幫助下,楊某最終找到了女兒。

2021年2月18日,楊某回到公司,公司卻不允許其返崗上班,并以楊某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回鄉,構成曠工為由,要求其先辦理離職手續,再重新辦理入職。當月,公司辦理了楊某的社會保險減員手續。

2021年2月22日,楊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余元,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款項。仲裁裁決公司向楊某支付其在崗期間延時加班工資總計1.4萬元,駁回了楊某關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請求。楊某和公司均不服,雙方均訴至大興法院。

公司表示,因食堂人手十分緊張,若準許楊某請假回鄉,則食堂就只剩下一名廚師炒菜,難以開展工作,故沒有批準楊某的請假請求。楊某請假未獲批準就擅離崗位,屬于曠工。

法院認為,公司對于楊某的請假事由表示理解,說明公司知曉楊某回鄉尋找失蹤女兒的請假理由并非虛構。楊某在公司的職責是炒菜,該崗位并非只有楊某一名員工,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雖然楊某請假離崗會不可避免地對公司相應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但與楊某尋找失蹤女兒的重要性、緊迫性相比,該影響遠未達到公司不批準楊某請假申請的程度。而且,公司在訴訟中亦沒有對楊某請假離崗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或重大負面影響進行舉證。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在楊某因女兒失蹤,有正當請假理由的情況下,不批準楊某的請假申請,做法欠妥。公司以楊某請假未獲批準而離崗為由,認定楊某構成曠工,顯屬不當,故公司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違反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需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余元、延時加班工資1.3萬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600余元。宣判后,楊某和公司均未提出上訴。

標簽: 事實依據 法律規定 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