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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際文
據《南方工報》6月2日報道:某公司通知員工宋某從2021年9月1日開始無限期放假,未告知其具體返崗時間。2021年10月18日,該公司與宋某溝通,是否回去上班,但宋某已找到新工作,確認不回公司上班。公司據此認為宋某屬于自動離職。宋某認為,原公司的行為實質是變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提起訴訟。對此,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宋某屬于被迫離職,公司需要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為了應對生產經營困難的局面,一些企業采取了給員工“放長假”的辦法,以減輕企業經營壓力。面對被“放長假”且沒有收入來源的窘境,不少員工不得不被迫“主動離職”,另找工作。一些無良企業正是看中了這一點,用“放長假”逼迫員工“主動離職”,逃避經濟補償。這樣的“損招”既有失企業信譽,也是對員工的不仁不義,更違法。
《勞動合同法》中列出了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8種情形,其中第一條就是“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仍需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F實中,勞動者在被“放長假”后,很多人放棄了追討補償的權利。有的是由于不了解有關法律的規定,失去了獲得補償的機會;有的是因為不想付出過多的精力和時間而放棄了補償的權利……凡此種種,都給了那些企圖以“放長假”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以逃避經濟補償的企業主以可乘之機。
據報道,經營者以“放長假”等方式逼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是一些企業在經營不善時的慣用伎倆。因為勞動者被“放長假”后,企業只需給勞動者發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大幅度降低勞動者的月工資平均數,即便有勞動者維權,也會直接導致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計算基數腰斬,從而既規避了法律風險,又大大降低了辭退成本。如此用盡心機,算計自己員工的企業,經營不景氣也應在情理之中。
面對這種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無良企業,勞動者要主動維權,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賠償,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前述宋某的做法以及東莞法院的判決,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企業也當以此為戒,莫再動歪腦筋。
企業只有把員工當家人,員工才能把企業當家,這樣的企業即使出現經營困難的現象,也是暫時的。因為員工定會與企業同舟共濟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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