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市場主體,超級平臺阻止競爭對手“搭便車”,與其說是“自我優待”,不如說是“自我保護”,因為這種“自我優待”并不涉及交易行為。
在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舉辦的“開放、中立與創新驅動——平臺生態治理的理念和路徑”學術研討會上,有專家表示,超級平臺“自我優待”行為值得警惕,利用自身優勢對其他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是一種歧視行為。
中國信通院發布的《2021年平臺經濟與競爭政策觀察》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底,我國市場價值超10億美元的數字平臺企業達197家,較2019年增加23家;價值規模達3.5萬億美元,同比增長56.3%。伴隨著平臺經濟蓬勃發展,不同平臺之間的“馬太效應”不斷放大,市場競爭失序、用戶權益損害、財富分配失衡等問題日益突出。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此為標志,維護平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提上議程。
超級平臺“自我優待”涉及兩個問題:超級平臺和“自我優待”。前者很容易理解,在市場上占據絕對優勢地位的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就是超級平臺。后者則要復雜得多:作為一個市場主體,超級平臺近乎本能地希望維護自身優勢地位,很容易利用基礎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自己在平臺上經營業務進行特別優待。這樣的“自我優待”,既可以體現為超級平臺對自己產品的特別推薦,也可以體現為對試圖“搭便車”的競品采取限制。
同樣是“自我優待”,因為“優待”內容和方式的不同,面對的是不一樣的法律后果。《反壟斷法》規定了七種行為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除了第七項兜底條款之外,其余六種行為都是針對“交易行為”。由此可見,影響“交易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現,這也正是“二選一”和“競價排名”受到法律嚴厲制裁的關鍵所在——他們的所謂“自我優待”,是建立在破壞市場秩序、踐踏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相比之下,平臺能不能對“搭便車”的競品說“不”,無疑是個更加發人深省的問題。
毋庸諱言,任何企業都致力于構建自己的市場防火墻,即使以開放包容為特質的互聯網企業也概莫能外。作為市場主體,超級平臺阻止競爭對手“搭便車”,與其說是“自我優待”,不如說是“自我保護”,因為這種“自我優待”并不涉及交易行為。更為重要的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這種行為并沒有被準確定義和明確禁止。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數字經濟反壟斷的前提,是明確什么樣的行為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反壟斷并不是阻止頭部企業發展,而是防止超級平臺野蠻生長。在此過程中,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細化執法標準,以更加明確的監管內容和方式引導平臺企業參與良性競爭。只有兼顧鼓勵創新與抵制壟斷,才能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的商業生態,從而保障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