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越來越多網友將與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網,有的為了檢舉揭發對方的惡行,有的為了打擊報復對方,給自己討個公道,有的卻是純屬抱著炫耀顯擺的心態……雖然各自出發點不盡相同,但都將網絡當成了曝光臺、審判臺。
但是,問題來了,在微信、微博、QQ等網絡平臺隨意曝光與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會不會有觸犯法律的風險?如果要將私下聊天內容放上網,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避免踩到“法律紅線”?
記者了解到,廣州互聯網法院近年來審結了多宗因為在網上曝光他人信息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網絡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受訪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內容涉及他人的個人隱私,或者是聊天內容含有對他人名譽的侮辱、誹謗內容,當心被追究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轉發聊天記錄含他人身份信息男子被判侵權
“他在微信上給別人發我的借條還有身份證,嚴重影響我的工作生活!”林翔(化名)以名譽權和隱私權遭侵犯為由,將發送人張偉(化名)告上了法院。林翔請求法院判令張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將道歉信公開發表于微信朋友圈不少于30天,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我發的信息都是真實的,憑什么要我承擔侵權責任?”面對控訴,張偉覺得很冤枉。
法院會如何定斷?經查明,原來林翔和張偉分別是某公司的股東、總經理,張偉在和別人微信聊天過程中,獲知林翔欠錢未還,對方還給他發送了追債視頻以及借據圖片等信息,張偉又將這些視頻和借據等微信聊天信息轉發他人。張偉聲稱,之所以在微信上轉發涉及林翔的視頻及借據給他人,“這完全是為了維護公司聲譽和協助債權人追討欠款。”
張偉的做法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名譽權、隱私權。本案中,林翔雖與他人因借貸產生糾紛,但張偉并非借貸一方當事人,其獲知的相關信息均來自他人的單方陳述,且沒有證據顯示錄制涉案視頻經過林翔本人同意。在此情形下,張偉未經林翔同意,向他人轉發含有林翔身份證的照片,以及可以識別林翔身份的借據及相關視頻,泄露了林翔的財務情況、信用等信息,為此構成對林翔隱私權的侵害。
那么,張偉要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法院指出,張偉將借據圖片、追債視頻發送給特定受眾,但并沒有發表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互聯網平臺,而且相關信息也沒有被他人傳播,為此,林翔要求張偉在微信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的訴求,與涉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不相當,法院對此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損害賠償,鑒于林翔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張偉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為此不予支持。
為此,法院判決張偉向林翔出具書面手寫的致歉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確認。
案例二:
微信群曝業主投訴信息物業被判道歉并賠償
2020年6月9日下午,一小區業主玲玲(化名)來到物業辦公室,投訴物業違規在架空層安裝充電樁事宜。然而,玲玲沒想到的是,就在投訴的次日上午,物業公司經理李偉(化名)竟然在物業微信群發布一則通告,將她的樓層號及姓名公布,說她強烈要求物業將架空層電單車充電樁斷電拆除,還說她提出在架空層使用充電及擺放垃圾桶是因為侵占了她的利益,此外還附上了玲玲在物業辦公室投訴的監控視頻截圖。
“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無法獲取的內容!物業原本有義務對這些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玲玲控訴,物業公司還有李偉的行為侵害了她的隱私,也給她造成了名譽損失和身心傷害。為此,她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李偉在物業微信群向她賠禮道歉,并各自賠償她2000元精神損失費。
對于玲玲的指控,物業公司以及李偉都辯稱沒有侵犯玲玲隱私權和人格權,李偉當時在微信群發相關信息,是為了對小區充電樁安裝涉及的問題進行回復,而且文字表述中沒有對玲玲人格進行侮辱的內容。
究竟物業公司及其經理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就其物業服務范圍內的相關事宜,向業主披露業主間的不同意見,并征詢其他業主意見,這屬于合理的服務行為。但是,物業公司在提供某些物業服務時,例如,處理涉案投訴事宜時,必然會涉及相應投訴人的隱私,物業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務時,犧牲或者侵害投訴者的隱私。
然而,物業公司未經玲玲同意,向其他業主公開玲玲投訴人身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公開玲玲投訴人身份的必要性,故法院認定物業公司侵害玲玲的隱私權。
此外,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本案侵權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至于物業公司該承擔何種侵權責任,法院指出,因物業公司有侵害玲玲隱私權的行為,為此應在物業微信群向玲玲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針對玲玲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指出,結合糾紛經過和當事人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應賠償玲玲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官釋疑:
網曝哪些聊天信息內容會構成侵權?
將與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放上網,有沒有觸犯法律的風險?究竟網曝哪些聊天信息內容會構成侵權?如果一旦網曝聊天記錄被認定侵權,又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對此,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多位法官給出了專業解答。
焦點一:網曝與他人私下聊天信息,有沒有觸犯法律風險?
受訪法官介紹,未經他人同意,將與他人私下聊天信息內容放上網,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常見的侵權類型為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或者個人信息權益,根據聊天信息內容的不同,還可能侵害他人的其他人格權。例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網曝的聊天信息中含有特定肖像內容的,則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如果公布聊天信息導致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則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
焦點二:網曝哪些聊天信息會構成侵犯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一般情況下,私人之間的聊天中往往有當事人不愿為公眾知曉的內容,如果將此類內容放上網,很可能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比方說,如果聊天內容中包含當事人的裸體照片、健康狀況、身份證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則可能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
焦點三:網曝哪些聊天信息會構成侵犯名譽權?
如果曝光的聊天信息內容本身或者發布時所附的文字含有對他人名譽的侮辱、誹謗內容,這都有可能侵害名譽權。
例如,A與B在聊天中捏造關于C的不實言論,B又把和A的這些聊天內容通過互聯網發布,這種行為可能侵害C的名譽權。
同樣,在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受害人還可以同時依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按照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確定。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的自然人還有權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維權提醒:
及時保存證據起訴莫超3年訴訟時效
如果別人將和自己的微信聊天記錄,抑或是私下場合拍的視頻未經允許就放上網,對自己造成影響了,要怎么取證、維權?
受訪法官指出,作為受害人,一定要有維權意識,及時保存證據。“一方面要固定侵權人在網上發布的侵權信息,另一方面要保存被發布的微信對話、視頻等的原件,以備核對。”至于取證存證方式,可以通過司法區塊鏈、公證機關、時間戳等方式進行。
在固定證據后,在能夠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可以與侵權人協商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能明確侵權人,可以向互聯網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并附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如果上述做法仍未能維護自身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向法院起訴,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該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不過,請求停止侵害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權利人應當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則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