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廈門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了《廈門證監局關于對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廈門證監局關于對楊堃、趙洪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和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獨立性不足,個別資產管理計劃構成關聯交易,公司雖根據內部制度提交股東會審議并由非關聯股東表決通過,但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報請作為關聯方的控股股東審批同意;二是風險管控不到位,資管業務相關風險指標設置管控不足,個別資管產品在個別時點出現杠桿率風控指標超標的情形;三是盡職調查不到位,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項目盡職調查中對基礎資產的核查不夠充分;四是項目存續期限不匹配,公司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基礎資產債權期限長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的情形;五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項目立項、內核階段利益沖突審查機制不健全。


(資料圖)

廈門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楊堃作為公司主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趙洪偉作為資產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證券平臺,目前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3.5億元。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你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和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獨立性不足,個別資產管理計劃構成關聯交易,你司雖根據內部制度提交股東會審議并由非關聯股東表決通過,但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報請作為關聯方的控股股東審批同意;二是風險管控不到位,資管業務相關風險指標設置管控不足,個別資管產品在個別時點出現杠桿率風控指標超標的情形;三是盡職調查不到位,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項目盡職調查中對基礎資產的核查不夠充分;四是項目存續期限不匹配,公司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基礎資產債權期限長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的情形;五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項目立項、內核階段利益沖突審查機制不健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實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3年5月29日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楊堃、趙洪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堃、趙洪偉:

經查,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項目審批獨立性不足、風險管控不到位、盡職調查不充分、資產證券化項目存續期限不匹配、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楊堃作為公司主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趙洪偉作為資產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你們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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