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鬧離婚,苦了孩子,因為兩人都不愿意給孩子交錢上幼兒園。
3月2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在一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江岸區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并聯合婦聯進行了回訪,敦促這對夫妻相互配合,讓孩子及時上幼兒園,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結婚多年,女兒今年4歲。去年12月,因感情不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其間,李女士搬離家中與王先生分居。由于雙方都不愿意單獨支付孩子的上學費用,女兒未上幼兒園。
今年1月1日,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根據該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此案審理過程中,江岸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被告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違反了《家庭教育促進法》關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應依法予以糾正。
2月21日,江岸區人民法院向原告、被告發出《家庭教育令》,并向雙方解讀其中所提到的應及時履行辦理婚生女入學手續的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對家庭教育問題進行勸導,用心用情向雙方釋法明理。
“我接到《家庭教育令》當天就交了孩子的學費,也辦理了孩子的入學手續。”回訪中,李女士說,“我以前確實做得不好,今后一定嚴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做一個稱職的家長。”
若父母未履行監護責任,該如何懲罰?《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法官說:“雖然這起離婚案件還在審理中,但為了減少父母婚姻問題給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成長教育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引導原告、被告正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據悉,《家庭教育令》有效期1年。如義務履行人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訪中,法官了解到,當事人雙方深刻認識到為人父母對家庭和子女應盡到的責任和義務,立即為孩子繳納了入學費用。
江岸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后將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向家長精準傳播“依法帶娃”的法治觀念,科學合理地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幫助和指導,引導監護人營造和諧融洽的家庭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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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中司法機關有新“利器”
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根據該法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一種民事裁定。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督促監護令
督促監護令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時候,督促、引導父母對孩子履行監護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向監護人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檢察工作文書。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根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監護令,并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記者 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