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中發現質量問題,買家選擇與對方“硬剛”,堅持要求補簽相關違約賠償協議,否則拒絕履約,結果被對方告到法院索賠40余萬元。
買房吃了虧,還要賠錢。3月8日,武漢市洪山區南湖人民法庭副庭長楊潔做客長江日報報業集團“周二之約”直播間,以案釋法時披露這起“窩心”案。
2020年7月,洪山區居民李女士通過中介公司以20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鄰居彭先生的二手房。雙方約定,李女士7天后付款,一半以現金支付,一半以貸款支付。合同簽訂當日,李女士支付5萬元定金、中介費2萬余元、按揭服務費1800元。
3天后,李女士帶著丈夫李先生過來看房,工程專業出身的李先生看后提出房屋存在電線、漏水等質量隱患。李女士將這一情況告訴中介公司相關人員后,要求與彭先生就電線、漏水、滲水、開裂等房屋及裝修質量隱患問題簽訂補充協議。彭先生不同意,表示房屋如有問題,他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維修。雙方僵持不下。1個月后,彭先生發短信通知李女士要求履約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李女士應按合同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共4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第六條對“當房屋存在漏水問題該如何處理”進行了約定,雖未對“裝修質量可能存在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進行約定,但可參照案涉合同第六條的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李女士在合同已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一直要求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導致案涉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案涉合同并索賠。
法院綜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間、原告的損失等情況,酌情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
直播中,楊潔告訴參與互動的網友,買房吃了虧的李女士反成了被告,險些賠40余萬元,其主要原因就是她遇事沒有選擇依法維權,向對方索賠,反而通過違約、扯皮、“硬剛”的錯誤方法向對方施壓。結果,有理變沒理,“賠了夫人又折兵”。
直播結束后,網友可以繼續到聊天室提問。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購房者簽訂合同后,發現房屋存在質量瑕疵,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方進行維修、補償,但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維權方式不妥,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 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