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尚在人世,子女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隨后,子女因贍養問題發生分歧,想重新劃分繼承權,這種行為有效嗎?9月下旬,記者從樊城區司法局了解到,社區律師趙朋接待了一起提前放棄繼承權后反悔引起的繼承糾紛案。

市民咨詢

王女士的父母于1962年結婚,婚后生育王女士姐弟五人。王女士的父親已于2000年去世,生前無遺囑,其母親健在,父母名下有一套房產。

2015年7月,王女士及其他三姐妹簽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約定自愿放棄對被繼承人(母親)“百年”后遺留的房屋、存款等享有的合法繼承權。

王女士的弟弟由于在精神上有先天性缺陷,之后,在生活上,王女士照顧母親和弟弟居多。現在,王女士想重新劃分繼承權,卻遭到其他姐妹的拒絕。為此,王女士特來咨詢社區律師,之前簽署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書是否可以反悔?

律師解答

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趙朋律師熱情地接待了王女士,了解事情原委后,趙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進行。財產所有人健在,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享有的只是繼承權資格。如果財產所有人留有遺囑,則適用遺囑繼承。繼承權資格具有專屬性,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遺產分割后,作出放棄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則放棄無效。

房屋系王女士父母共有,父親生前無遺囑,房屋的一半產權為父親的遺產。王女士及其姐妹在其母親健在的情況下簽訂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王女士姐妹放棄該房屋中屬于父親遺產份額的聲明有效,至于王女士姐妹放棄其母親的遺產份額,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王女士可以主張放棄母親的遺產份額的聲明書無效。趙律師建議,王女士可與其姐妹聯系前往社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社區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調解員組織協調解決該繼承糾紛事宜;若協商不成,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王女士聽從了律師的建議,表示回去后先與家人協商。

(記者 趙亞麗)

標簽: 放棄繼承權 贍養問題 律師事務所 父親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