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剛過不久,越秀區登峰街的居民麗麗(化名)便覺得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今年3月5日,麗麗通過某網購平臺購買了一臺電風扇。出于對線上購物產品質量的擔憂,麗麗特地挑選了帶有“七天無理由退換”標識的產品。由于商品是預售,3月17日麗麗才收到快遞。然而電風扇卻只工作了短短1天便出現故障,無法正常使用。麗麗當即聯系售后客服說明情況,并要求商家為自己辦理退貨。然而售后客服卻表示,麗麗是在5日下的單,18日出現問題時已經超過了無理由退換貨物的保障期,因此商家只愿意承擔貨物的部分維修費用。對此,麗麗覺得商家在偷換概念,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便找到了社區律師顧問,希望能為自己爭取一個合理的處置結果。

律師說法

若有質量問題,超過7天仍有權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登峰街社區律師顧問、廣東啟源(南沙)律師事務所湯小花稱,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即便收貨后時間超過7天的,消費者依然有權按規定要求商家退貨、更換、修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結合上述法律條文,湯小花明確告訴麗麗,她完全有權要求商家進行商品退換。湯小花表示,“因為實際的計算日期應該是自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這里還要說明一點,倘若這個七天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后一天。因此,麗麗線上購買的商品在3月18日至24日都是符合七天無理由退換的規定的。同時,使用一天就故障的電風扇,一般來說都存在質量方面的問題,因此,麗麗即便收貨后時間超過七天,依然可以通過第三方維修機構證明商品故障本身是由于質量不過關導致的,并依據消費者權益法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商家退貨、更換、修理。”

(記者 楊杏萍)

標簽: 消費者權益 七天無理由退換 退換貨物 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