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落實“房住不炒”,深圳金融監管部門再下重錘。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下發關于加強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購置資金來源核查要求的通知,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16〕28號)的要求,嚴格核查我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掛出讓土地購置資金,將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并提出具體監管要求。

首先,對于競買企業要求:(一)競買企業的股東不得違規向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等作為購地資金;(二)競買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作為購地資金;(三)競買企業的購地資金不得使用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不得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等;(四)競買企業需要說明購地資金來源并承諾為自有資金,提供相應證明,通過銀行流水等證明資料進行完整的論證,并對上述要求作出承諾,提交《土地購置資金承諾函》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五)經審查發現違反上述購地資金監管要求的企業,將取消其競得資格、沒收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1年內禁止該企業參加我市國有建設用地競買活動,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其次,對于金融機構也提出明確要求:(一)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各類融資資金(包括不限于開發貸款、定向增發、信托貸款等資金渠道)作為購地資金;(二)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3”類地方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資金用于購地;(三)金融機構應做好資金審查,防止資金違規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競拍市場,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對借款主體資質、貸款用途開展實質性審查,防止信貸資金違規用于競買土地,一旦發現借款主體違規使用資金用于商品住房用地競拍,應及時向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住房和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有分析人士表示,新的核查通知對房地產企業是一次嚴考。不僅是要求房企要規范使用資金,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發放資金,并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督,進一步規范了房企的購地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對于財務狀況好、基本以自有資金競買土地的大型房企,將有利于加強其競爭力,實現良性發展。

標簽: 金融監管 房地產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