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哪些人將受益?
海南日報記者 梁振君 通訊員 李京赟
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70元調整為1830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70元調整為1730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20元調整為1680元……繼上海、北京、浙江、江蘇等10余個省份陸續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后,海南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今年12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情況如何?調整有何依據?哪些人群將直接受益?10月15日,海南日報記者邀請海南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解讀。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今年以來,多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成為坊間熱門話題。何為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何依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同時,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政府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規范經濟活動,促進社會公平。
哪些人群將直接受益?
本次海南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調高了多少?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處于何種水平?
據介紹,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70元調整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3元調整為16.3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70元調整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4元調整為15.4元,適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20元調整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元調整為14.9元,適用于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黎族自治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
海南日報記者梳理發現,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后,一類、二類、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漲幅均為16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專家指出,在推進共同富裕背景下,需要“提低調高擴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提低”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這也是擴大內需、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的現實需要。(本報海口10月15日訊)
海南調整最低工資標準,12月1日起執行
從12月1日起,海南省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其中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
官網截圖
據了解,該標準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 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其中,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70元調整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 15.3元調整為16.3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70元調整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4 元調整為15.4元,適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20元調整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元調整為 14.9元,適用于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
據介紹,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 資、補貼、獎金。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 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
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4元,適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
三、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9元,適用于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468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