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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有關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解決目前海洋漁業發展面臨的漁業發展空間不足、用海要素需求大、用海審批出讓程序繁雜、成本過高、漁民轉產轉業難等問題,切實保障漁業發展用海需求,推進海南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
《意見》提出了多項支持海洋漁業發展的惠民利民措施,從優化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減繳或免繳用海主體受災當年的海域使用金、劃定暫養區用于漁民海洋災害暫避等方面入手,切實落實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優惠政策,不但有利于推動海洋漁業“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閑漁業走”,而且有利于促進海洋漁業提質增效。
《意見》明確,通過規劃保障漁業發展空間促進漁業有序發展;嚴守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要求,切實保障海洋漁業及相關配套設施的用海空間需求;節約集約用海,在用海功能上允許游憩用海、工礦用海和漁業用海功能區兼容,強調各類用海功能區應盡可能兼顧工廠化養殖取排水設施用海,鼓勵養殖用海與其他用海活動融合發展,探索混合用途、立體開發等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和路徑。同時,為保障漁業發展安全,允許在適當區域科學劃定漁業種魚暫養區,降低自然災害帶來的漁業損失。
《意見》提出,明確深水網箱養殖、海洋牧場和漁民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繳納和減免方式,以及漁業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繳納的情形,降低用海成本;促進海洋牧場轉型升級,允許補繳海域使用金后由公益性轉為經營性,鼓勵海洋牧場與其他用海活動立體分層設權;規定休閑漁業用海持續使用不超過三個月的免辦用海手續;探索混合用海,依托已有用海設施開展休閑漁業活動的,不重復收取海域使用金;鼓勵漁民以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為資本與市場主體合作發展深水網箱、海洋牧場和休閑漁業,保障其轉產轉業。
《意見》指出,加強漁業用海服務監管促進漁業健康發展;提出加快推進超常規審批和進一步優化用海審批出讓程序,規定集中連片養殖區域開展整體論證后申請養殖用海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漁業養殖項目用海不再進行海域價格評估;明確由各級資規部門主動做好用海服務咨詢,精準開展政策指導,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此外,明確各級資規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漁業用海監管,規范漁業用海秩序,對監管不力和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確保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