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情況的就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zé)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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