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說,主要來自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于委托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后,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范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責任追償權怎么行使?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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