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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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宇
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是“一種身體上、精神上和社會適應上的完好狀態,而不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現象”。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健康應包括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能力三個方面的內容。心理治療是治療心理疾病和促進心理健康的重要方法之一,隨著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心理治療也越來越被公眾所接受。
近年來,我國各統籌地區都在積極探索將“心理治療”項目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合理路徑,但是受限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籌資水平,“心理治療”費用大多是被納入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報銷范圍,以心理咨詢為主的門診治療還難以實現醫保基金“埋單”。自1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將“心理治療”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明確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突破這一范圍,提出用醫保基金支付以消除或緩解患者心理障礙表現為目的的治療費用。該做法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未來又應當以何種結構性制度來保障實施?筆者認為,應當考量該做法的合法性依據并探索合理的實現路徑。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作為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舉措,并提出了“重視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的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2019年頒布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中,將心理健康促進行動確定為15項重大行動之一。但長期以來,社會公眾不僅不認可心理治療作為正規的治療手段,許多患者和家屬還有沉重的“病恥感”。醫學實踐證明,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抑郁障礙為主的心境障礙和焦慮障礙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普遍,心理治療無論是與藥物治療相結合,還是作為主要治療方式,都在消除患者精神障礙、治療疾病和康復中發揮著積極有效的作用。構建社會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通過預防和治療疾病實現參保人的健康權,而患精神類疾病時,患者無法克服精神障礙以及可預期的精神緊張,因此,心理治療項目應當納入醫保基金的支付范圍內。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規定,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因此,當經濟社會條件成熟時,醫保基金積極擴大支付范圍、提高支付水平是經得起社會保險法的法理考量的,具備合法性基礎。
合法的制度還需要通過合理的設計來開展。按照心理療法通說,心理治療方法主要的臨床路徑是與求助者及其家庭建立起合作關系,分析致病干擾素質和康復維護素質成分的構成和比例,通過溝通、解釋、勸導、鼓勵他們去實踐和保持新的生活模式。與一般醫學療法采用的生物、化學、物理臨床方法不同,心理治療采用的主要是語言交流,既不需要醫學器械、也不需要藥品耗材。我國目前的醫保目錄,即醫保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三大目錄中尚無心理療法的規定,因此,心理療法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是一項從無到有的創新舉措,需要積極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實施路徑。
首先,心理治療應納入門診統籌,由醫保個人賬戶基金支付費用。心理疾病多呈現出慢性病的特征,需要長期接受治療,因此,應當納入門診慢性病統籌范圍。參保患者持醫保憑證、診斷書等就診資料到定點心理診所填寫申報材料備案,之后可享受門診慢性病的報銷待遇。試點地區應當在考慮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為患者提供必要的服務。
其次,心理治療應采用門診按人頭付費的支付方式。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與定點診所簽訂協議,約定一年內為參保人所提供的服務總人數和平均每人補償標準,將醫保基金經過考核以后撥付給診所,控制支出的同時提高效率。
最后,心理治療應制定合理透明的價格和服務標準。心理治療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高人力資本投入的特點,而醫保基金支付的價格和服務標準應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并易于為買方獲悉。試點地區應當制定明確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時長,防范醫療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