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框多” 員工吐槽跳槽難(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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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一些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動輒以競業限制為由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設置過高競業限制違約金。
近日,江蘇蘇州某互聯網企業職工小周跳槽去了另一家互聯網公司,被前東家起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求賠償。
無獨有偶,蘇州某信息技術公司職工小梁辭職后也被老東家以同樣事由訴至法院。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
跳槽后被“老東家”起訴違約
2020年10月,小周入職A公司擔任總經辦助理,雙方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合同中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在職期間的保密義務及不得從事第二職業、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以及離職后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但未對離職后小周不得進入與A公司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處工作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
2022年1月8日,小周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兩天后,他入職與A公司經營范圍有重合的B公司,且在兩公司從事的工作內容相近。
過了一個多月,A公司向小周轉賬4369.23元。在A公司看來,其中2筆1800元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公司與小周簽訂的合同、協議合法有效。但小周卻在A公司任職期間借請假事由去其他單位面試、上班,離職后還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將掌握的A公司客戶信息泄露給B公司,對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嚴重違約。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周退還補償金以及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
小周則認為,雙方合同并未約定離職后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也未約定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限以及補償金。A公司不能以其支付了未有合同約定的補償金為由,要求其履行未有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且A公司轉賬時也沒有注明其轉賬的款項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其也不存在泄露原告商業信息的行為。
姑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周與A公司簽署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雖然約定了原告離職后的保密義務,但并未約定小周從A公司處離職后不得進入與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處工作,同時對于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補償金等重要內容也未約定。此外,根據現有證據,A公司提出小周在本公司任職期間即入職B公司以及泄露原告商業秘密的情況,均不能證實,故法院對A公司要求被告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并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天價”違約金引發勞動爭議
小梁于2019年3月18日入職蘇州某信息技術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
同年12月26日,公司與小梁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小梁依約應對公司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管理信息等內容保密,在職期間必須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職責;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仍需嚴守秘密信息。若小梁在職期間或離職后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內部資料,經過查重相似程度達到90%以上,需賠償公司50萬元。
2020年4月3日,小梁辭職,轉行從事房產中介,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后來公司發現,小梁在職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持股49%并擔任監事。信息技術公司與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基本一致,主營業務也高度重合。信息技術公司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小梁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賠償損失12萬元。
小梁一不承認違約,二吐槽違約金“天價”,表示不服。勞動仲裁委裁決對公司請求不予支持。該公司訴至姑蘇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梁與信息技術公司簽署的《保密協議》對各項保密義務均作出了明確約定,且其是前公司銷售人員,必然接觸到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在職期間入股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的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違背勞動者的基本忠誠義務。
姑蘇法院認定小梁違反了在職期間的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前公司支付違約金,酌情確定為3萬元,并駁回信息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探尋勞企“雙保護”的平衡點
姑蘇法院金閶人民法庭法官姜偉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跳槽后,依靠在原單位的工作經驗更容易在同類型企業中找到收入更高、發展更好的工作,但勞動者在原單位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可能會隨著其再次就業而面臨著被不正當使用或者泄露的風險,進而直接導致原單位在激烈的同行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對員工有了競業限制的要求。競業限制旨在實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與勞動者自主擇業權兩方權益的“雙保護”,因而競業限制義務須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充分的磋商和約定,明確勞動者在競業限制下正當行使勞動自由權的邊界。
據了解,近年來,有關競業限制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在信息化時代,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的重要資源,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來達到保護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的目的。用人單位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無可厚非,但一些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進行限制的情況也并不鮮見。如用人單位動輒以競業限制為由限制勞動者跳槽、競業限制違約金設置過高等,則會損害勞動者權益,引發勞動者吐槽跳槽難、競業限制協議“條框多”。
姜偉表示,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勞動者自主擇業權之間探尋平衡點,有助于理順商業秘密保護與人才合理流動之間互利共生、長遠發展的關系。當下,需要幫助更多企業明晰競業限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指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