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友婷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珠海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公司從事早教業務,自2020年起,三名股東因股權糾紛而發生多起訴訟。去年7月,公司陷入經營困境,隨后停業,拖欠了包括我在內的24名員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共計12萬余元。經勞動仲裁后,我和其他員工一起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對該公司進行財產查控,發現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該公司的股東為梁某、陳某和甘某,三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未屆滿,至今沒有注資記錄,而公司經營地址已人去樓空。公司主要負責人梁某、陳某和甘某更是相互“甩鍋”。我們該找誰拿回欠薪?可以讓合伙經營的股東來擔責嗎?

珠海 謝先生

為您釋疑

謝先生您好!

股東合伙經營,不僅要“有錢一起賺”,更要“有責一起擔”。珠海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拖欠您和其他23名員工的12萬余元工資,未足額出資股東應分攤。

雖然一般情況下,在出資期限未屆滿時,股東不必提前實際出資,但您所在的公司已停業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法律規定,您和其他勞動者可以申請追加三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各自出資額范圍內對勞動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由于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程序比較繁瑣,為高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調查過程中,執行法官可以對公司股東梁某、陳某和甘某進行釋法,告知他們有關股東承擔責任及執行追加的相關規定。若因股東之間的直接矛盾而故意拖欠員工工資,不配合法院執行,浪費司法資源,屬于規避執行行為,法院依法可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法院通過規范向被執行企業股東開展調查工作的流程,在仔細調查公司財產的同時,向股東釋法明理,敦促明顯未出資股東主動解決公司涉民生部分債務。這一舉措既有助于勞動者盡快拿到執行款,也避免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而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海安

標簽: 被執行人 教育培訓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