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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社評】

一些遺留問題到了應該被看見、被重視、被治理的時候。期待更多的制度設計能盡快出臺,推動將“生態包袱”轉變為可持續發展的有利資源,還大自然一片生機,給經濟發展一分助力,為子孫后代守護好“綠水青山”。

據8月23日《法治日報》報道,一些礦業大省一度礦產資源開采失度,引發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等危及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的生態環境問題,留下巨大的“生態包袱”。在此背景下,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對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及其義務、財政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等方面做出規定,其中明確由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其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非法開采行為人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廢棄礦山沒能得到有效治理,給當地生態環境、經濟發展以及百姓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其中,有的地貌特殊、環境脆弱,不易復綠;有的存在土壤污染等問題,治理需要經歷復雜過程;有的處于跨行政區域位置,缺乏統一有效的修復機制。個別地方雖有“礦山變景區”的生態修復成功案例,但多是由政府部門埋單,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廢棄礦山之所以成為“生態包袱”,最初往往是一些礦業大省重利益、輕生態,關注一時的發展和經濟數字好看,忽視長遠利益和當地經濟與生態的通盤考量,“有人審批,有人開發,卻少有保護和治理”。

“生態包袱”出現后,一些地方在治理礦山生態問題時缺少統一的規定和可遵循的先例。比如,對于無證采礦或超范圍采礦行為,往往只針對非法采礦行為本身進行處罰,而對該行為導致的生態破壞問題沒有明確說法。同時,因為修復礦山生態不僅短期內不會創收,反而還得花大錢,一些地方對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積極性不高。此外,諸如公益訴訟等雖能發揮一定作用,但過程漫長,對一個區域整體生態修復層面的幫助有限。這些因素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生態包袱”越拖越重,要么繼續無人問津,要么政府咬牙埋單。

終結“企業發財、政府埋單、環境遭殃、百姓抱怨”的怪圈,是公眾的共同呼聲。為此,不少地方探索出礦山轉型發展模式,以網紅打卡地配套發展文旅業等;有的地方不斷深化“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減少“企業賺完錢拍屁股走人”的情況。

此番江西推出的地方性法規,其積極意義在于,推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邁向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軌道,為科學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提供了一種制度支撐和一個地方樣本。比如,針對生態修復貫穿采礦全過程、政府監管覆蓋生態修復全過程,條例中規定“礦山建設前,要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停辦、關閉前,要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并經縣級主管部門驗收”;為寫好礦山生態修復“后半篇文章”,條例明確了生態修復后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對社會投資者的回報等。條例中的一些亮點規定多指向以往的治理盲點和痛點,值得更多地方借鑒。

今天,“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們對生態環保的要求和期待也在不斷提升。一些遺留問題到了應該被看見、被重視、被治理的時候。期待更多的制度設計能盡快出臺,推動將“生態包袱”轉變為可持續發展的有利資源,還大自然一片生機,給經濟發展一分助力,為子孫后代守護好“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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