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發布 《中國外商投資報告2022》,全面分析和展示2021年中國外商投資發展情況。
《報告》中多次提及海南自貿港,并就“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專屬準入管理措施”及“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兩點進行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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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專屬準入管理措施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1年2月1日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39號)開始實施,2021年7月商務部又公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商務部令2021年第3號),并于8月26日開始施行,這是中國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公布的第一張負面清單,明確列出針對境外服務提供者的11個門類70項特別管理措施,標志著中國對外開放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方面,與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相比,海南自由貿易港在服務業、采礦業領域實現了進一步開放。如在服務業領域,放寬了增值電信業務、商務服務等領域的外資準入限制,允許外資企業深入參與相關服務領域經營。在采礦業領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采及選礦的規定,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礦業領域內外資一致的措施實施管理。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方面,開放程度超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簽署自貿協定時所作的承諾,有利于外資企業、境外個人參與海南服務業。中國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服務貿易160個分部門中的100個部門做出開放承諾,海南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則在120個部門做出了開放承諾。其中,70個部門的開放承諾高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水平,40多個部門首次做出了開放承諾,如允許境外服務提供者經過資格認定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之后開展市場調查,取消境外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具備兩年專業工作經驗的限制等。同時,開放水平也超過了中國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做出的承諾。
此外,海南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雖然都是對境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的特別管理措施,但二者在定位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異。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4種提供模式中,商業存在屬于投資,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等3種模式統稱為跨境服務貿易。商業存在模式的服務提供納入了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海南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則列出了境外服務提供者通過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費模式、自然人移動模式等3種模式向海南自貿港提供服務的特別管理措施,清單之外的領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對境內外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
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2021年4月19日,商務部等2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貿發〔2021〕58號),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共出臺28項具體政策措施。
其中,貨物貿易方面,在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區域,對原油、成品油、機電和食糖等貨物提出有針對性的放寬限制安排。在服務貿易方面,提出支持境外機構在海南辦理涉外會展、探索取消設立拍賣企業審核許可等創新舉措,支持跨境服務貿易發展。
同時,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1年3月10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關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發〔2021〕84號),提出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簡化外匯登記手續;在海南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業務,專戶內資金按實需兌換;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在海南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海南依法合規獲取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系列措施,推動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中國外商投資報告2022(中文版).pdf
標簽: 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