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完成?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完成的期限
依據我國司法鑒定通則的規定,交通事故進行傷殘司法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幾天出來?
傷殘鑒定結果從接受到出具鑒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
傷情鑒定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傷情穩定、功能穩定,不再有反復就可以出具鑒定,鑒定很短時間就可以出具。
傷情鑒定,牽涉功能障礙情況的,在較短時間功能會嚴重障礙,隨著時間的延長、治療和鍛煉,有的功能情況可以恢復,短時間出具傷情鑒定,鑒定結論是不正確的。
從醫學角度上來說,一般是三個月以后基本穩定,功能情況也趨于穩定,有些關節功能情況的鑒定、顱腦損傷后遺癥的鑒定等等短時間鑒定是不能出具的,是在三個月以后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時間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