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部門怎么選?

1、要選擇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即,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能被法院認可。

2、最關鍵的,就是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選擇對我們有利的鑒定機構。

需要鑒定哪些方面?

1、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包括I級傷殘至X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如何選擇交通事故鑒定委托人?

交通事故原告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委托人應該是申請司法審理的法院名字。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傷殘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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